局是全场竞赛的一部分。竞赛两边别离因三人出局而交流攻守各一次为“一局”。一方一次进攻为半局。
(A)攻队的阻止行为是指攻队队员对正在进行防卫的守场员进行阻止或搅扰。假如裁判员宣判击球员、击跑员或跑垒员因阻止行为而出局,则一切的跑垒员都要回来裁判员以为在阻止行为产生时合法占有的垒位,除非还有特别规矩。
【注】产生阻止行为时如击跑员没有抵达一垒,则一切跑垒员都要回来投手投球时原占垒位。但已被判出局的跑垒员在外。
(D)观众的阻止行为是指在持续竞赛时,观众伸出看台或进入竞赛场所而触及正在处于持续竞赛的球(包含传球或击出的球)。
指主办当局或该次大会的主办单位。即拟定竞赛规程、编列竞赛日程的大会安排。
履行本规矩,包含处理一切胶葛,裁决反对、申述,并依自已的判别对违反本规矩的运动员、主教练员(MANAGER)和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给予恰当处分的大会最高担任人。
【注】协会主席(联盟主席)可指使不同人员履行协会主席(联盟主席)与本规矩有关的不同责任。
担任本队场上竞赛事宜并代表本队同裁判员和对方队进行联络的本队成员叫“主教练员(MANAGER)”。队员经主教练员(MANAGER)指使也可暂时代行主教练员(MANAGER)责任。
(A)各队应于竞赛前30分钟向大会或担任该场竞赛的司球裁判员指定该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
(B)主教练员(MANAGER)可按照联盟(协会)规约,将其职权委任于教练员或队员并报请司球裁判员承认。经承认后本规矩确定该指使的署理者为正式的主教练员(MANAGER),对该队一切行为负有彻底的责任。
(C)假如主教练员脱离场所,应指定一名教练员或运动员作为他的署理者。因此署理者具有作为主教练员(MANAGER)的责任、权利和责任。假如主教练员脱离竞赛场所时,没有或回绝指使署理者,则由司球裁判员代为指使该队某队员为署理者。
【注】本项的所谓“正在处理球”的行为是指该球确已直接传向该守场员而该守场员不得不进入抱负的方位上接球时,应视为“正在处理球”。这时守场员终究是否“正在处理球”,彻底取决于裁判员的判别。守场员处理击出的球失误后产生阻挠跑垒员的行为时,就不再视为“正在处理球”而应判“阻挠”。例如内场手处理地滚球时因滑倒而失误,尽管球已穿过该内场手,假如他依然躺在地上因此延误了跑垒员跑垒时应判“阻挠”。
当点评守场员的防卫行为时,应以各联盟各个防卫方位的中等水准作为点评规范。并最大极限地考虑气候和场所情况的要素。
攻队队员被撤销击球、跑垒或得分的权利或防卫队为使本队改守为攻,使进攻队失掉三次进攻的时机之一叫“出局”。
【注】“投球”与“传球”应明确地差异。所谓投球是指投手踏板针对击球员所投出的球。至于其他队员向另一队员的掷球应称为传球。
投手有意乘击球员姑且没有做好击球预备,急速向其投球的行为叫“急投”。这是不合法投球。
【注】所谓“再踏垒”是指高飞球被接杀时,已离垒的跑垒员为回来原垒再次踏垒的行为或击出高飞球时尽管跑垒员踏在原垒上,看守场员触摸球的一起,离垒企图跑进下一垒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称之为“再踏垒”(参照7.08(D)、7.10(A)(B))。
攻队队员击球后跑垒员并顺次踏触一、二、三垒,最终安全踏触本垒的进攻行为叫“得分”。
投手以身体一侧对着击球员投球的姿态叫“侧身投球”。它是两种合法投球姿态的一种。
在三垒有跑垒员时,运用触击法使三垒跑垒员抢进本垒得分的一种进攻战术叫“抢分触击”。
(B)击球员未挥棒击球,但该投球的任何部分在飞翔状况中经过好球区的任何部分;
【注】一般“两击”今后的界外球不算“击”也不算“球”。但击球员触击时在任何情况下都被核算为“击”。故两击今后如触击成界外球判击球员三击不中出局(死球)。假如触击成高飞球被接杀时,视为高飞球接杀出局。
在本垒板的笔直上空,高度在击球员肩部上沿与裤腰上沿的中心平行线以下,低限在双膝膑骨下沿以上之间的立体空间区域叫“好球区”。好球区按击球员预备迎击投球时所采纳的站立姿态断定。 (图8)
【注】击球员有时为缩小好球区,尽管采纳折腰、下蹲等不自然的击球姿态,司球裁判员应根据正常的击球姿态来断定其好球区。
守场员用手或手套牢固地将球抓住,一起以身体任一部分触垒或持球的手或手套碰触跑垒员的防卫行为叫“触杀”。
守场员用手或手臂把球传向既定目标的防卫行为叫“传球”。“传球”与投手向击球员的 “投球”应予差异。
投手以身体正面对着击球员投球的姿态叫“正面投球”。它是两种合法投球姿态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