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规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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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规则(四)

2024-03-06 新闻中心

  四.○一:裁判员应于比赛开始前5分钟进入比赛场地的本垒板后会见双方领队或教练员,然后裁判员接受他们交来的“上场队员名单”一式三份,经核对没有错误后,将复写的两份交给对方和记录员各一份,原件由主裁判员保留,从此,双方“上场队员名单”及击球次序即告确立,不能再行变更替补(除非根据相关规定)。后攻队将“上场队员名单”交给主裁判员后,临场裁判员立即成为唯一的执法者,他们有权根据天气或球场条件确定是不是结束比赛、暂停比赛或恢复比赛。

  注:“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内容如有明显错误时,主裁判员应在宣布“比赛开始”前召集写错的一方教练员或队长令其加以改正。例如:名单上只列8名队员或2名队员同姓而未写名时,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开始前一经发觉就要通知写错的队立即纠正,以免比赛后产生麻烦,比赛双方必须避免这种错误的发生。

  四.○二:先守队队员进入他们的防守位置,先攻队的第一个击球员进入击球员区,然后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比赛即告开始。

  四.○三:每当比赛开始时,除接手外,所有守场员都要站在界内地区进行防守。

  (a)接手应在本垒板后面的接手区就位。在投手故意给击球员投坏球使其“四球”上垒时,接手应把两脚放在接手区界线以内,直至投手投球出手后方可离开。但在其他场合,接手可以每时每刻离开接手区接球或接杀。

  (c)除投手和接手按上述规定外,任何守场员都可以站在界内地区的任何地区进行防守。

  注:在投手启动投球前,裁判员如发现守场员站在界外地区防守时,应即提出警告令其退入界内,如不听从警告,而攻守行为一经开始,并且由此而得到防守上的好处时,裁判员应即宣布攻守无效。

  (d)在比赛进行时,除击球员和企图进入本垒的跑垒员外,其他攻队队员都不能通过接手区。

  四.○四:在整个比赛过程中,队员要按照“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击球顺序上场击球。替补队员要按照被替补队员的原来击球顺序上场击球。

  【罚则】跑垒指导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时,裁判员应令其退出比赛并离开比赛场地。

  注:1.多年来,有好些跑垒指导员惯于把一脚踏出跑垒指导区或稍许离开该区。这不算违反只限在跑垒指导区进行活动的规定,除非对方队提出意见。如果提出意见,裁判员就立即贯彻本规定,要求双方跑垒指导员任何一个时间里都必须留在跑垒指导区内。

  2.当攻守活动在跑垒指导员所在的垒位展开时,跑垒指导员惯于离开跑垒指导区,给跑垒员做滑垒、继续进垒或返回原垒等手势。只要不妨碍比赛的进行,这是允许的。

  3.在攻守活动正在进行时呼喊“暂停”或用其他语言或某些动作企图使投手犯规;

  (b)守场员不得站在阻碍击球员击球视线的位置上并企图以不道德的行为干扰击球员。

  【罚则】违者罚出场,不得参加比赛。如投手因此而有犯规动作,不判“投手犯规”,判“投球无效”。

  四.○七:凡被罚出场的领队、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应立即离开场地,不得再参加比赛。他应立即脱下比赛服,坐在看台上,并不得靠近本队队员席上或投手进行准备活动的练习场地。

  注:凡被罚出场的领队、教练员或运动员,在比赛时都不能进入队员席或记者席。

  四.○八:坐在队员席上的任何人员如对裁判员的判定发出粗暴的非难时,裁判员应立即令其停止并给予警告。如不停止,裁判员应令其离开队员席。如果裁判员一时弄不清楚谁是非难者,可令该队所有替补队员退出队员席。该队教练只能在安排上场时将所需要的替补队员召回。

  (a)在三出局前跑垒员合法击球后依次踏触一、二、三和本垒时记得一分。但第三个人出局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得分无效:

  (b)在比赛的最后半局或延长局的最后半局遇到满垒局面时,如击球员由于“四坏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安全进入一垒,而使三垒跑垒员进入本垒取得决胜的一分时,裁判员应待三垒跑垒员踏触本垒,击跑员踏触一垒后方可宣布比赛结束。

  注:如由于观众冲入场内致三垒跑垒员难以踏触本垒或击跑员难以踏触一垒时,裁判员可按观众妨碍判得分和上垒有效。

  【罚则】如三垒跑垒员经一段时间后仍不踏触本垒时,裁判员应判不得分,三垒跑垒员出局,同时恢复比赛。又两出局时,如果击跑员不踏触一垒,裁判员应判击跑员出局,三垒跑垒员得分无效,同时恢复比赛。但两出局前,可判三垒跑垒员得分有效。

  判例:一出局,跑垒员甲在二垒,跑垒员乙在一垒,击球员丙击出安打。甲安全返回本垒,乙在抢进本垒时被触杀出局,成二出局。但丙漏踏一垒,被申述出局,成三人出局。因为第三人出局是击跑员,所以甲的得分无效。

  判例:1.一出局,跑垒员甲在二垒,跑垒员乙在一垒,击球员丙击出“本垒打”,甲在跑回本垒途中漏踏三垒,乙和丙返回本垒。甲虽被申述出局,但乙和丙的得分有效,因为二出局前,后位跑垒员的跑垒得分不受前位跑垒员出局的影响。但二出局后发生上面讲述的情况时,乙和丙的得分无效。

  2.二出局,跑垒员甲在二垒,乙在一垒,击球员丙击出“本垒打”,所有跑垒员都回本垒,但甲漏踏三垒,被申述出局,三出局,乙和丙的得分无效。

  3.一出局,跑垒员甲在三垒,跑垒员乙在二垒,击球员丙击出中外场腾空球被接杀出局,成二出局,甲抢入本垒,乙亦因传球本垒欠准而抢入本垒,但甲离垒过早被申述出局成三人出局,乙的得分无效。因为乙是甲的后位跑垒员,在甲成为第三人出局后才进入本垒。

  4.二出局,满垒,击球员击出“本垒打”,但漏踏一垒被申述出局成第三人出局,所有前位跑垒员返回本垒得分无效。

  注:3.当跑垒员漏踏垒,而守场员持球站在该跑垒员漏踏得垒位或者击出的腾空球被接而守场员持球站在该跑垒员离垒过早的垒位时,裁判员对此申述行为作出判定,以支持申述,判跑垒员出局。在二出局前判回本垒的跑垒员得分有效,但二出局后如跑垒员漏踏的不是被迫进垒的垒位,要看申述与得分的先后来决定得分是否有效。

  判例:一出局,跑垒员甲在三垒,跑垒员乙在一垒,丙击出右外场腾空球被接杀出局成二出局。甲在右外场手接球后迅速离垒抢入本垒得分。乙企图回踏一垒,但右外场手传球到位在先被申述出局,成三人出局。这时甲的得分是否有效要根据甲的得分和乙的出局先后。如果甲的得分在乙被传杀申述出局之前,则甲得分有效,否则无效。

  四.一○:一场正式比赛为九局。但赛程规定一天打两把比赛的队,每场比赛可只打七局。为此本规则所规定的“九局”,适用于七局。

  (a)打满九局双方得分相等时可延长比赛,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亦可缩短比赛局数:

  (b)延长比赛:九局比赛终了,如两队得分相等,应继续比赛,直至先攻队在同等的完整局数中得分较多时为止,或者在九局以后的任一局中,后攻队在第三人出局前得分多于对方时,即判该队获胜,比赛即可终止。

  注:1.为了掌握比赛时间和使比赛按预定场次进行,如一场比赛以满九局而得分相等时,可以不再延长比赛,以平局终止比赛;也可以按规定延长三局,在延长的任一相等局次中,一方得分多于对方时比赛即可结束。如果得分仍然相等,则以平局终止比赛。此节须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规定。

  2.为了避免比赛时间过长,也可以在竞赛规程中规定一场比赛的时间限制。例如,二小时或二小时半。在此时限内能打完九局或延长局时,则仍以相等局数得分多少决定胜负。若不能打完,则以到达时间时相等局数的得分多少决定胜负。

  (c)有效比赛:凡主裁判员宣布终止的比赛,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都是有效比赛。

  (d)平局比赛:比赛结束时如两队平等局数的得分相等,主裁判员应宣布该场比赛为“平局比赛”。

  (f)凡因雨停止的比赛只要打完本章第10条(c)“有效比赛”所规定的局数或多该局数的“改期续赛”比赛,虽然不满9局,但观众所购的入场券不能因此而退票。

  四.一一:比赛队在一场正式比赛的得分就是在比赛结束时本队各局得分的总和。一场比赛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即可宣布“比赛结束”!

  (c)后攻队在第九局下半局或延长局下半局进行中取得决胜的一分时。但击球员击出本垒打时,按规则规定,击球员及其前位跑垒员均可得分。所以,比赛在击跑员最后踏触本垒板后方可宣告结束。

  注:1.击球员在第九局或延长局的下半局击出本垒打,但在跑垒时因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时,这场比赛以前位跑垒员取得决胜的一分而宣布比赛结束。

  2.击球员在第九局或延长局的下半局,在两人出局前击出本垒打,某一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这时,以击出本垒打的击球员踏触本垒而宣布比赛结束。

  (a)一场比赛如果已超越五局以上(即已打完构成有效比赛的局次),但因为天黑、风雨、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宣布中止比赛,又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裁判员应宣布改期续赛,即改日继续把这一场比赛打完。

  1.宣布中止比赛时,一局比赛还未结束,先攻队取得一分或一分以上,把比分扳平而后攻队又未得分时;

  2.宣布中止比赛时,一局比赛还未结束,先攻队取得一分或一分以上,处于领头羊而后攻队尚未得分,未能扳平或领先时。

  (b)除非由于停电、天黑或场上设备突然失灵等突发事件不得不断然宣布中止比赛而成为“改期续赛”外,裁判员应尽可能把一局比赛打完再宣布中止比赛,尽可能按本章第10条的规定以“有效比赛”结束比赛。

  4.如未及在赛程最后结束前续赛完毕,此“改期续赛”改为“结束比赛”,以原比赛打完的相等局数的得分多少决定胜负。

  (d)改期续赛时要从原来中止比赛的特点场合开始比赛。“改期续赛”的进行和完成是原比赛的继续。双方上场队员名单和击球顺序要和原先比赛的上场队员名单和击球顺序完全相符。只有在原先比赛时没有上场的队员可以替补场上队员。在原先比赛中已经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参加比赛。在原先比赛宣布中止前刚上场的替补投手还未投球或

  虽已投球但还未使面对的第一个击球员出局或成为跑垒员时,则该投手在改期续赛时能够继续上场投球(当然也不是非由他出场不可)。但是,如果他不上场投球,他应被视为已被替补下场,不能再上场投球。

  (a)一日连赛两场一经在赛程上排定,比赛队都应该按规定时间参加比赛,不得拒绝。如果拒绝,以0:9判对方队获胜。

  (b)第一场比赛开始后,必须于第二场比赛开始前结束,两把比赛的间隔为20~30分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长时间时,须经主办单位同意。

  (c)一日连赛两场时,每场比赛仍打九局,但不打延长局。经比赛双方同意,也可以七局结束比赛。

  (d)打七局时,有关比赛胜负、有效比赛、无效比赛、中止比赛、改期续赛的规定同打九局。

  四.一四:如球场上有灯光设备,主裁判员认为天色阴暗有碍比赛时,应令开灯。

  四.一五:弃权:某队如有下列任一行为时,主裁判员应判该队弃权,并判对方队以9:0获胜。

  (a)在主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五分钟内仍未到场或拒绝上场比赛时。但裁判员认为该队未能按时到场是不可避免时除外;

  (d)因故暂停比赛后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但一分钟后仍未重新参加比赛时;

  (g)一日连赛两场的日程经主办单位排定而到时拒绝参加比赛或在规定的比赛时间到达后20分钟内未见到场时。(除非上场比赛的主裁判员因故延长时间)。

  四.一六:在本队场地进行比赛的主队于暂停比赛后拒绝裁判员关于排水、平整场地以恢复比赛的命令时,判该队弃权。

  四.一八:主裁判员判某队弃权后,应于24小时内写一份书面报告交主办单位。但这份报告是否上交并不影响裁判员所作的弃权判定。

  (a)领队或教练员如认为裁判员的判定与规则相抵触时,可向赛区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议。

  (b)所提抗议有仲裁委员会受理。即使裁判员的判定与规则的规定相抵触,如果并不影响提出抗议的队取得比赛的胜利时,仲裁委员会不能作出原比赛无效、重新比赛的裁定。

  注:领队或教练员对裁判员执行规则上的错误提出抗议时,若不是当场或在投手还未投下一个球或跑垒员出局下场时立即提出,裁判员可不予置理。在比赛结束后仍需提出抗议时,可于第二天中午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如抗议一经及时提出,主裁判员立即受理并研究改正或作出其它判处。提出抗议的队要服从判处以恢复比赛。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的裁定是最后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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