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a)比赛主办单位应指派正式记录员担任比赛的记录工作。记录员在比赛场地后挡网后面的记录员席内进行工作。记录员有权对诸如击球员是安打上垒或守场员失误上垒作出裁定。他应通过手势或言语将这些判定和记者说和广播员。记录员应于比赛完全结束后24小时内确定比赛中所作出的判定。确定后不得更改,除非有正当理由需加更改,经向主办单位领导人请示同意方可更改。但任何更改均不得与记录规则相抵触。记录员应于每场比赛结束后(不论是弃权比赛还是有效比赛)36小时内根据规则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方法和主办单位所规定的格式,将比赛记录和技术统计上报主办单位。这些记录和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比赛日期、地点、比赛队队名、裁判员姓名、整个比赛过程的得分记录,每个比赛队员的技术成绩等等。这些记录和材料一经上报即不得修改,除非提出理由要求修改。记录员在职责范围内自行作出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记录规则相抵触。
(b)1)为使各次联赛、锦标赛的记录统一,记录员应严格按照正式记录规则进行记录。对规则上未作规定的,记录员有权自行确定其记录方法。
3)如果在比赛中犹豫比赛队提出抗议而中止比赛或发生改期续赛时,记录员应将中止比赛时的真实的情况记录清楚,这中间还包括:比分、出局人数、跑垒员所在垒位、击球员的“球”数、“击数”等。注:把宣布改期续赛时的实际局面记录清楚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比赛队提出抗议而中止的比赛,在决定重新比赛是,必须完全按中止时的实际局面开始比赛。
(c)记录员是主办单位的代表,应该享有尊严并受到保护。记录员如果受到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或工作人员的不尊敬的对待时,应立即上报主办单位的领导人。
一○.○二:记录员应按主办单位所规定的规格和项目对比赛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进行记录和技术统计。记录和统计材料应有利于作为档案长期保存。
注:关于投球局数的计算法是:一出局算1/3局,例如开局投手于第六局一出局时被替补,则记该投手投5 1/3局。开局投手如于第六局无人出局时被替补,则记该投手投5局,并记下他在第六局投球的击球员。替补投手于二人出局后再被替补,则记其投2/3局。
(f)参与双杀和三杀的队员姓名:(例如:双杀:张某、李某。三杀:陈某、王某、刘某)
(g)各队残垒数:数字包括所有上垒而未得分和未出局的跑垒员。此数字也包括在第三人出局时由于守场员选杀而上了一垒的击跑员。
(m)裁判员姓名,按下列顺序列出:1)司球裁判员;2)一垒司垒裁判员;3)二垒司垒裁判员;4)三垒司垒裁判员;5)司线裁判员。
一○.○三:(a)记录员整理正式比赛记录时,应列出每个队员的姓名、防守位置,或按击球顺序表列出上场队员姓名及其防守位置。(比赛结束前未击球的队员按原应轮击的顺序列出)。
注:队员并不与其他守场员调换防守位置,而仅是为了对付击球员击球而临时站在某个防守位置时,就不把这个临时防守位置作为他的防守位置记录。
例如:守队为防备攻队的抢分触击,把右外场手临时调入内场防守。又例如:二垒手临时到外场防守等第。
(b)替补击球员击球或替补跑垒员跑垒后,不管是否继续比赛下去,应在上场队员名单的方格内打个记号或写个字以便作为替补击球员或替补跑垒员进行个别记录。例如:甲在第三局替代某某击出一垒安打;乙在第六局代某某击出腾空球被接杀;丙在第七局代某某跑垒被封杀出局;丁在第九局代某某击球击出地滚球被传杀出局并为某某取得一分等等。凡经过裁判员宣布上场比赛的替补击球员和替补跑垒员都要加以记录。但是,宣布后并未上场就被替换下来时,只记录后继替补队员为前位替补队员击出什么球或如何跑垒等。
只要各队的自由击球数、四球上垒数、投球中身上垒数、击出触击牺牲打数、击出腾空牺牲打数、被妨碍或阻挡上垒数的总和等于该队得分数、残垒数和被对方队接杀数的总和就证明记录的统计数字是正确的。
(d)击球顺序的错误。当不应轮及的击球员被接杀出局,而应轮及的击球员又在投手起动向下一击球员投球前经对方申诉被判出局时,记应轮及的击球员一次“轮击”出局,并记对方队一个“接杀”和一个“助杀”(如有助杀行为时)。如不应轮及的击球员击球后上垒,应轮及的击球员因为未按击球顺序击球被对方队申诉出局时,记应轮及的击球员一次“轮击”出局,并记接手一次“接杀”,而不应轮及的击球员的击球上垒一概取消。如果连续有一个以上的击球员未按击球顺序击球时,由于这些击球都变为合法击球,所以就照已形成的局面记录,应轮及击球而未击球的击球员则作为失去一次击球机会而不作任何记录。
1.如果比赛是有效比赛,把从开始到结束的所有队员和全队的攻守活动都按本规则四.一○和四.一二的规定加以记录。如果是平局比赛,不记胜队投手和负队投手。
2.如果比赛在构成有效比赛后弃权,把从开始直到弃权时为止的所有队员和全队的攻守活动都记录下来。如果弃权时,胜队本来一直领先,就将直到弃权为止具备赢球或输球条件的投手记录为胜队投手或负队投手。因对方弃权而得胜的队如果在对方弃权时比分落后或相等时,不记胜队投手或负队投手。如果弃权时未赛到有效局次,则不作任何记录,只记弃权。
(a)击球员由于击出安打、触击牺牲打、腾空牺牲打、守场员选杀而使跑垒员得分时,或满垒,击球员由于得四球、投球中身、被妨碍或跑垒被阻挡上一垒而变成跑垒员,使三垒跑垒员被迫进入本垒得分时,都记击球员得分打。
1.击球员击出本垒打时,记该击球员得分打。如垒上有跑垒员,按跑垒员加记其得分打。
2.二出局前,三垒跑垒员由于守场员的失误而进入本垒得分时,如果记录员认为守场员即使不失误,三垒跑垒员也能返回本垒得分时,记击球员得分打。
注:二出局前,一垒无跑垒员,接手“三击”漏接,在传杀一垒时,三垒跑垒员跑回本垒得分,此时记击球员得分打。
(b)击球员击出地滚球造成双封杀或封触双杀时,即使有跑垒员跑回本垒得分也不记击球员得分打。
(c)守场员传球一垒或其他垒,因失接传球而未完成双杀时,不记击球员得分打。
(d)守场员持球在手或传球传到错误的垒位而使跑垒员进入本垒得分时,是否记得分打要由记录员作出判断。通常,如果跑垒员在继续进垒而得分就记得分打;如果跑垒员停止前进,见守场员失误再跑进得分则只记守场员选杀得分,而不记得分打。
(a)在安全到达一垒或后继任一垒位时,击出的界内球未经守场员接触而停止在比赛场内或碰触或越过篱笆或本垒打线时;
(b)由于击出的界内球异常迅猛或很慢致使守场员来不及传杀因而安全到达一垒时;
注:守场员接击出的球并有可能传杀时,因受其他守场员的碰触或阻挡致未能传杀时,仍记击球员“安打”。
(c)由于击出的界内球弹跳不规律致使守场员虽经正常努力也未能接杀,因而击球员安全到达一垒时;
注:击出的界内球先碰触投手板、本垒板或垒包致使守场员虽经正常努力也未能接杀因而击球员安全到达一垒时,亦记击球员“安打”。
(d)击出的球未经守场员接触而到达外场界内地区,守场员虽经正常努力也未能接杀出局时,但记录员判定经正常努力可以传杀出局时不记“安打”。
(f)守场员未能传杀前位跑垒员而记录员又认为守场员虽经正常努力亦难以传杀击跑员时。
注:在难以确定应记“安打”或“失误”时,应从保护进攻考虑,记击球员“安打”而不记守场员“失误”。例如:守场员精彩的接杀未能传杀击跑员出局时,记击球员“安打”而不记守场员“失误”。
(b)虽然击出明显的安打,但被迫进垒的前位跑垒员在跑进中漏踏下一垒位而被申诉出局时,不记击球员“安打”而记一次“轮击”。
(c)当投手、接手或任一守场员将正在向下一垒位跑进或退回原占垒位的前位跑垒员传杀出局或如无失误经正常努力可以传杀出局时,记击球员一次“轮击”,但不记“安打”。
(d)守场员未能将前位跑垒员传杀出局,但记录员认为可以传杀击跑员于一垒时;
注:如果守场员在试图传杀一垒时,只是盯望或假作盯望其他垒上的跑垒员而不传杀,则此条规定并不适用。这时记击球员“安打”。
(e)跑垒员因妨碍守场员接传击出的球而被判出局时,不记击球员“安打”。但记录员认为如不发生妨碍行为,击跑员确能安全到达一垒时,仍记击球员“安打”。
(a)根据本条(b)及(c)的规定,击跑员停止在一垒为一垒打,停止在二垒为二垒打,停止在三垒为三垒打,踏触所有垒位回到本垒为本垒打。
(b)垒上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安打后越过一垒进至二垒或三垒时,击球员的垒打数要根据击球员靠自己击出的安打所进的垒数来决定,或者是否靠守场员的选杀所进垒数来决定。
注:前位跑垒员如果在本垒被传杀出局或者记录员认为守场员如不失误就能传杀于本垒时,不能记击球员“三垒打”。该跑垒员如果在三垒被传杀出局或者记录员认为守场员如不失误就可能将其传杀于三垒时,不能记击球员“二垒打”。此外,不能以前位跑垒员的进垒数来确定击球员的“垒打数”,即使前位跑垒员并未进垒或只进一个垒,但可能记击球员“二垒打”;即使前位跑垒员进两个垒,击跑员即使进到二垒,但也可能只记击球员“一垒打”。
【判例】1.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一右外场安打球,右外场手接球后传杀一垒跑垒员于三垒,但未成功,击球员进至二垒。这时只记击球员“一垒打”。
2.二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界内腾空球到外场,跑垒员止步观察该球是否被外场手接住,确定安打无误后才跑进,因而只到达三垒。但击跑员进至二垒,这时记击球员“二垒打”。
3.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界内腾空球到外场,跑垒员稍离三垒,以为可能会被外场手接住而返回三垒。但这是安打球。三垒跑垒员怕被传杀而没有向本垒跑进。但击跑员进至二垒。这时记击球员“二垒打”。
(c)击球员如果用滑垒争取二垒打或三垒打时,必须踏触最后达到的垒位。如因滑垒过头(未触垒)而在回踏垒位前被触杀出局。他的安打数只能按已安全到达的垒位记录。如在二垒滑垒过头(未触垒)被触杀时只记“一垒打”;如在三垒滑垒过头(未触垒)被触杀时只记“二垒打”。
注:但是在二垒先触垒再跑过头虽在回踏垒位时被触杀出局,仍记击球员“二垒打”;在三垒先触垒再跑过头,虽在回踏垒位时被触杀出局,则仍记击球员“三垒打”。
(d)击出安打的击球员如果漏踏垒位,以其安全到达的最后垒位记其“一垒打”或“二垒打”或“三垒打”。如果漏踏本垒,记“三垒打”;漏踏三垒,记“二垒打”;漏踏二垒,记“一垒打”;漏踏一垒,不记“安打”,而记一次“轮击”。
(e)击球员根据本规则七.○五、七.○六(a)的规定被判二垒打或三垒打或本垒打时,结合实际进垒情况分别记其“二垒打”或“三垒打”或“本垒打”。
(f)决胜安打:除下列(g)的规定外,击球员于最后一局击出安打,使得分超过对方队而取得比赛胜利时,击球员的垒打数以跑垒员跑回本垒取得决胜分的进垒数来决定。但击球员的安全跑垒数应与取得决胜分的跑垒员的进垒数相同。例如:最后一局,二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的球着地后越出本垒打线而得二垒打,如二垒跑垒员回本垒得决胜分,记击球员二垒打,但三垒跑垒员回本垒得决胜分,只记击球员一垒打。
注:根据本规则六.○九、七.○五规定,击球员可能不靠自己的安打而取得额外的垒打数。但仍应按本规定记垒打数。
(g)击球员在最后一局将球击出场外成本垒打因而取得比赛的胜利时,击球员和垒上跑垒员都记得分。并记击球员“本垒打”。
凡跑垒员的进垒并不依靠安打、出局、封杀、失误、选杀、漏接或暴投或犯规,并符合以下规定的,给跑垒员记一次“偷垒成功”:
(a)跑垒员在投手起动投球前向下一垒位偷进时,即使投球造成暴投或漏接致跑垒员到达下一垒位,仍记跑垒员“偷垒成功”,不记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但是,如果暴投或漏接使偷垒的跑垒员多进一个垒,其他未偷垒的跑垒员也进一个垒时,则除记偷垒的跑垒员“偷垒成功”外,还要记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
注:1.三垒跑垒员在投手起动投球前起动偷本垒时,投球造成暴投或漏接。这时,记录员认为即使不发生暴投或漏接跑垒员也能下分时,记跑垒员“偷垒成功”。
2.三垒跑垒员偷垒时,接手或守场员妨碍击球员击球,按七.○四(d)规定得分的三垒跑垒员除记得分外,另记“偷垒成功”。
3.击球员的四坏球上一垒,非被迫同时进一个垒的跑垒员如果在投手起动投球出手前已起动偷垒并安全到达下一垒位时,记该跑垒员“偷垒成功”。
(b)跑垒员偷垒,接手接投球后为截杀该跑垒员而传球,但传偏致跑垒员安全进垒时,记该跑垒员“偷垒成功”,不记接手“失误”。但是,接手传偏使偷垒的跑垒员多进一个垒,其他不偷垒的跑垒员也进一个垒时,除记偷垒的跑垒员“偷垒成功”外,还要记接手一次“失误”。
(c)跑垒员试图偷垒或被投手投牵制球后在垒间被夹杀,如未借助守场员的失误而免于夹杀并且进占一个垒位时,记该跑垒员一个“偷垒成功”。这时,如果其他跑垒员也乘机进占一个垒位时,也记其他跑垒员一次“偷垒成功”。如果跑垒员趁另一跑垒员试图偷垒而被夹杀于垒间,并且未借助守场员的失误而安全退回原占垒位时,应记乘机进垒的跑垒员一次“偷垒成功”。
(d)进行双偷垒或三偷垒时,只要其中一个跑垒员在到达欲偷垒位前被接杀出局,则其他跑垒员都不记“偷垒成功”。
(e)偷垒的跑垒员因滑垒过头在企图继续进垒或退回触垒时被触杀,则不记该跑垒员“偷垒成功”。
(f)记录员如果认为试图偷垒的跑垒员的安全进垒是由于守场员没有把传来的好球接住时,不记偷垒的跑垒员“偷垒成功”,而记“偷垒被传杀”。没有把传来的好球接住的守场员记一次“失误”,并记传球的守场员一次“助杀”。
(g)跑垒员企图偷垒,但由于守场员没注意其偷垒,也属传杀行为而进垒时不记“偷垒成功”,而记“守场员选杀”进垒。
注:但是,一、三垒有跑垒员,一垒跑垒员偷垒,接手接投球后为防避三垒跑垒员抢入本垒而未传杀二垒,一垒跑垒员因而进入二垒,此时仍记其“偷垒成功”。
(h)“偷垒被传杀”:跑垒员如有下列任一行为而被判出局或守场员如不失误应判出局时,记该跑垒员一次“偷垒被传杀”:
2.投手传牵制球后未及时返垒而试图进占下一垒位时(只要向下一垒位移动就要看作试图进占下一垒位)。
注:1.如果跑垒员见接手接投球时不注意而进行偷垒时,则不论被传杀出局或由于守场员的失误而进占垒位都不记该跑垒员“偷垒被传杀”,也不记“垒成功”,而按一般传接杀或防守失误记录。
3.离开垒位的跑垒员在回垒被传杀出局或如无失误可传杀出局时,不记该跑垒员“偷垒被传杀”。
(a)二出局前,击球员触击,送垒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跑垒员安全进垒而本人则被传杀于一垒或守场员如不失误会被传杀于一垒时,记该击球员一次“触击牺牲打”。
(b)二出局前,击球员触击,守场员传杀垒上跑垒员,虽无失误但未能传杀出局致击跑员进入一垒时,仍记击球员一次“触击牺牲打”。但是,记录员如果认为守场员不但未能传杀垒上跑垒员出局,而且改而传球一垒而无失误也不能传杀击跑员出局时,记击球员“安打”,而不记“触击牺牲打”。
注:一垒跑垒员于击球员触击后进入二垒,但由于跑垒或滑垒过头,于回踏垒位时被触杀出局,这时仍记击球员“触击牺牲打”。
(c)守场员接触击球后将进垒的跑垒员传杀出局时,不记击球员“触击牺牲打”而记一次“轮击”。
(d)记录员认为击球员的触击不在于送跑垒员进一个垒而在于击出触击安打时,不记击球员“触击牺牲打”而记其一次“轮击”。
注:在运用上述规定时,如发生应记“牺牲打”还是“轮击”的疑问,则应从保护进攻、有利于击球员来考虑。
(e)二出局前,击球员击出腾空球或平直球,外场手或进入外场的内场手接球并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记击球员“腾空球牺牲打”:
2.守场员将球失落,而跑垒员跑回本垒得分,记录员认为即使守场员将球接住,跑垒员于接球后也能抢回本垒得分时。
注:即使其他跑垒员由于击球员击球后成为击跑员而被封杀出局,只要三垒跑垒员于守场员接球后抢回本垒得分,仍应按本规则一○.○九(e)2.的规定记击球员“腾空球牺牲打”。
2.击球员触击成界外球被判三击出局时;(注意本规则一○.一七(a)4.的例外)
5.击球员不按击球顺序击球而被判出局时;(见本规则一○.○三(d)的规定)
6.击球员得“四球”上一垒,但未踏触一垒而被判出局时;(见本规则四.○九(b))
7.跑垒员在决胜得分时未从三垒跑回本垒而被判出局时(见本规则四.○九(b))
1.击球员击出界内球,有意再用棒触及该球而被判出局时;(见本规则六.○五(h))
2.击出的界内或界外高飞球,击球员或攻队队员妨碍守场员接杀因而判击球员出局时;
3.二人出局前,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三击不中接手漏接,因而击球员被判出局时;
4.击球员二击后挥棒未中,但投球触及身体或挥棒后棒触及接手,因而被判出局时;
6.投手起动投球,但击球员从一侧击球员区移动到另一侧击球员区因而被判出局时;
7.二人出局前,三垒跑垒员抢进本垒,但击球员妨碍接手因而判三垒跑垒员出局时。
1.击球员因“内场腾空球”被判出局,但守场员未接球时,记录员给最可能就近接球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2.跑垒员被击出的界内球(包括内场腾空球)碰触时,给离该球最近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3.跑垒员因躲避触杀跑离跑垒线而被判出局时,给该跑垒员躲避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4.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时,给离超越地点最近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5.跑垒员因反向跑垒被判出局时,给防守在该跑垒员开始反向跑垒的垒位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6.跑垒员因妨碍守场员被判出局时,给被妨碍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如被妨碍的守场员将球传出,则给接该传球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被妨碍传球的守场员记一次“助杀”。
7.如击跑员由于前位跑垒员的妨碍行为而按本规则六.○五(m)的规定被判出局时,记一垒手一次“接杀”。如果守场员被妨碍时正在传球,则给该守场员记一次“助杀”,而给接传球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注:在一次攻守行为的多次传球中,例如夹杀,守场员的传球如被妨碍,仍只记一次“助杀”。(参阅一○.一○(b)6-7)
守场员接击出的球后传出或阻截击出的球后传出或任何传球导致击跑员或跑垒员出局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助杀”。守场员传球后,即使由于接球的守场员失接而未能将击跑员或跑垒员接杀,如果记录员认为如无失误可以传杀出局时,可记传球的守场员一次“助杀”。在夹杀过程中,如夹杀成功或如无失误可夹杀成功时,参与传球或阻截的守场员都记“助杀”,但每个守场员不论传球或阻截多少次,在这次夹杀中只记一次“助杀”。
注:只是碰一下球而无助于传杀的不能记“助杀”。这里所谓“阻截击出的球”是指改变球的方向或减慢球的速度因而有助于传杀击跑员或跑垒员出局,因此记“助杀”。
(a)守场员在传球或阻截击出的球时,受到跑垒员的妨碍或跑垒员为躲避触杀而跑离跑垒线,裁判员因此判跑垒员出局时,给该守场员记一次“助杀”。
(b)投手投杀击球员出局(即:三击出局)时,不记投手一次“助杀”。但是击球员三击不中接手未将球接住,投手将球捡起向一垒传球而将击球员传杀出局时,记投手一次“助杀”。
注:但是投手的这一传球造成野传时,记录员认为这一传球如果传好,能传杀击球员出局,就记投手一次“失误”。
(c)接手接得投手投球后,为将试图偷垒的跑垒员传杀出局或将跑垒员牵制传杀出局或将企图进入本垒得分的跑垒员触杀出局时,不记投手“助杀”。
(d)守场员传球传偏致使跑垒员安全进垒时,即使在后继的攻守活动中被其他守场员传杀出局,也不能给传球传偏的守场员记一次“助杀”。因为传球传偏以后的防守行为是新的攻守活动。除非该守场员在后继的新的攻守活动中又参与了防守。
在投手两次投球之间或投球后造成死球局面之间,守场员没有失误而连续把两个或三个击球员和跑垒员传接杀出局时,分别给参与双杀或三杀的守场员记“助杀”或“接杀”。
注:1.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一垒前地滚球,一垒手接球后传球给进入二垒的游击手,封杀一垒跑垒员于二垒,游击手接着传球一垒,一垒手接杀击跑员成“双杀”,这时各记一垒手和游击手一个“助杀”和一个“接杀”。
2.一个接杀或两个接杀成死球局面后,如果投手持球准备恢复比赛时立即传球提出申诉而使跑垒员出局时,应追加一个接杀成“双杀”或“三杀”。
凡守场员由于接球不稳或失接或传球传偏致延长了击球员的击球时间或延长了跑垒员的跑垒权利或使跑垒员进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1.守场员处理击出或传出的球时动作比较缓慢并不构成技术失误,不记“失误”。
2.不能只根据守场员是否接触击出或传出的球来决定是不是记他“失误”,击出的地滚球在守场员的腿间穿过,或守场员对直上直下的腾空球没有在落地前接住,而记录员认为象这样的球应能接住时,应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a)守场员没有把界外腾空球接住而延长了击球员的击球时间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这与击球员因此而安全到达一垒或被判出局无关。
(b)守场员接传来的球或击出的地滚球后可能把击跑员杀出局,但未持球踏触一垒或触及击跑员而使击跑员安全进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c)守场员接传来的球或击出的地滚球后可能把被迫进垒的跑垒员杀出局,但未持球触垒或触及跑垒员而使跑垒员安全进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d)1.守场员传球传偏致跑垒员安全进垒,而记录员认为如该球传好能使跑垒员出局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但是,根据本款规则,接手的传球传偏如果是为了阻止跑垒员的偷垒时,不记接手“失误”,而记跑垒员“偷垒成功”。
2.守场员为避免跑垒员进垒而传球,但传偏致跑垒员或其他任一跑垒员进垒。如果进垒数比传球传好时的进垒数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3.守场员的传球如果发生不自然的弹跳或碰触垒包、投手板、跑垒员、守场员或裁判员致跑垒员安全进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1.有时守场员的传球仍然准确,在适用本款规定时看来有点不合理,但是只要跑垒员进垒,就要记守场员一次“失误”。
2.因夜间灯光照明的光线或白天太阳光线的照射而导致失接时,记传球的守场员一次“失误”。
4.守场员一次传球传偏不论造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跑垒员进多少个垒,都只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e)守场员如未能挡接或未试图挡接准确传来的球致跑垒员进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如果传球到二垒,记录员要确定应由二垒手还是游击手接球,记应该接球而未把球接住或不去接球的二垒手或游击手一次“失误”。
注:记录员如果认为无须传球或传球也不能使跑垒员出局时,即使传球准确而接球的守场员没有接好,应记传球的守场员而不是记接球的守场员一次“失误”。
(f)守场员因妨碍或阻挡行为使击跑员进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时,不管击球员或跑垒员进几个垒,只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记录员如果认为守场员的阻挡行为并未改变当时的攻守活动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
(a)接手为截杀偷垒的跑垒员,即使把球传偏致跑垒员安全进垒,也不记接手一次“失误”,而记“偷垒成功”。除非该跑垒员或其他跑垒员因此而多进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
(b)守场员虽然传球过偏,但记录员认为这一传球虽然传得准确也无法传杀击跑员或跑垒员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而记击球员“安打”。除非这一偏传使击跑员或跑垒员比准确传球所能进占的垒数多一个或一个以上时才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守场员接击出的难度极大的球后,因身体失去重心而传偏时,即使传准可能使跑垒员出局时,也不记该守场员“失误”。但这一偏传比准确传球所能进占的垒数多一个或一个以上时,仍记该守场员“失误”。
(c)守场员在谋取双杀或三杀的最后一传中传球过偏,致使双杀或三杀失败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因为在连续的一次防守活动中已接杀过一次)除非这一偏传使任一跑垒员比准确传球所能进占的垒数多一个或一个以上时才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d)守场员没有把击出的地滚球接住或把击出的腾空球或平直球失落或把传来的球失落,但及时捡起来封杀了任一垒上的跑垒员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
(e)二出局前,三垒由跑垒员,击球员击出界外腾空球,守场员为了不使三垒跑垒员于接球后离垒下分,有意不去接或失落该球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
(f)由于投手和接手投球接球数比其他守场员都多得多,所以,根据本规则一○.一五规定,投手的暴投和接手的漏接都不作为“失误”记录。
1.击球员由于四球、投球中身、暴投或漏接而上一垒时,不记投手或接手“失误”。
③非被迫进垒的任一跑垒员进占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时,记投手一次“四球”,并根据真实的情况记投手一次“暴投”或接手一次“漏接”。否则,只记击球员“四球上垒”。
2)三击时暴投或漏接,但接手立即将球捡起来传杀击跑员于一垒或持球触杀击跑员而其他跑垒员乘机进垒时,记投手一次“投杀”。对跑垒员的进垒不记投手“暴投”也不记接手“漏接”,而根据传接杀情况,记传接杀守场员“接杀”或“助杀”。
注:但二人出局前,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三击出局,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致一垒跑垒员进垒,此时,记投手“投杀”,另记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
(a)投手合法投出的球过高、过低或过偏致接手虽经正常努力仍无法阻截或控制因而跑垒员进垒时,记投手“暴投”。投手合法投出的球先着地再经过本垒板致接手难以阻截或控制因而跑垒员进垒时,也记投手“暴投”。
(b)投手合法投出的球,接手经过正常努力可以将球接住或控制,但未能接住或控制致使跑垒员进垒时,记接手“漏接”。
(a)击球员因“四球”安全上一垒时记一次“四球”。但击球员得“四球”时,被投球击中时记“投球中身”,不记“四球”。当一个以上的投手给一个击球员投出“四球”时的记法见本规则一○.一八(g)的规定。当一个投手给一个击球员及其替补击球员投出一个“四球”时的记法见本规则一○.一七(b)的规定。
(b)击球员因投手在最后一投时无意投出好球而得“四球”时记投手一次“故意四球”。
注:击球员得四球,但未进入一垒而被判出局时,不记其“四球”,而记一次“轮击”另记接手一次“接杀”。
4)击球员三击时采用触击法击成界外球时。但是,击球员三击时如果采用触击法击成腾空球并被接杀出局时,不记击球员“三击”,而记一次“轮击”,并记接球得守场员一次“接杀”。(b)击球员二击后由替补队员继续击球而得“三击”时,记原击球员“三击”,而不记替补击球员“三击”。如替补击球员由于诸如“四球”或其他行为完成其击球任务时,记替补击球员“四球”或其他。
责任失分是指应由投手负责的失分。应根据没有一点失误(包括接手的妨碍行为)和接手漏接得比赛局决定责任失分。在决定如不失误跑垒员可能到达哪个垒有疑问时,应从有利于投手的角度加以考虑。投手如投“故意四球”不管任何情况都要看作跟一般的“四球”一样。
(a)在守场员有机会传杀三个攻队队员(三个出局机会)前,如果跑垒员的得分是由于安打、触击球牺牲打、腾空球牺牲打、偷垒、接杀、守场员选杀、四球(包括故意四球、投球中身)、投手犯规或暴投(包括三击时暴投,击球员安全上一垒)时记投手责任失分。为便于运用本条规定,对守场员的妨碍,作为传杀攻队队员的机会来解释。暴投纯属投手错误,在记录责任失分时与投手犯规、四球上垒同样处理。
注:所谓“出局机会”是指本来可以使攻队队员接杀或传杀出局,但由于守队队员失误而未能使之出局的局面。这对投手来说是“出局机会”。
1.在击球员击出界外腾空球未被接杀而延长其击球时间后击出安打或其他原因上一垒时;
(c)跑垒员的得分如果是由于守队队员的失误而延长了跑垒的权利,而记录员认为如无失误,则可能被接杀出局时,不记投手责任失分。
(d)跑垒员的进垒如果是借助于失误、接手漏接或守场员的妨碍或阻挡,而记录员认为如果不借助于这些失误,跑垒员就不可能得分时,不记投手责任失分。
(e)在确定投手的责任失分时,投手的失误完全与其他守场员的失误同等看待,不记投手责任失分。
(f)如遇守场员失误,在确定守队如无失误,跑垒员可能到达哪几个垒位时,要从有利于投手的角度加以考虑。
(g)替补投手上场时,对上场时已经在垒上的跑垒员的得分(不管应记责任失分与否)不负任何责任。
注:替补投手对自己所投击球员由于守场员选杀被替补投手留落下来的跑垒员而上一垒的,替补投手对其得分也不负责任,不记替补投手的责任失分。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规定每个投手只对他投球时上垒的跑垒员的得分负责。投手使跑垒员上垒后被替补,他对被替补前垒上跑垒员的得分要负责,除非这些跑垒员的出局不是由于击球员的击球,而是由于诸如偷垒失败、传牵制球出局或击跑员妨碍行为出局。(参阅下面第7例)
1.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击出地滚球被传杀出局,送甲到二垒,击球员c击出腾空球被接杀出局,击球员d击出一垒安打,a得分,记甲责任失分。
2.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到一垒使a被封出局于二垒,击球员c击出地滚球被传杀出局,送b到二垒,击球员d击出一垒安打,b得分,记甲责任失分。
3.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击出一垒安打,送a到三垒,击球员c击出地滚球到游击手,a被传杀出局于本垒,b到达二垒,击球员d击出腾空球被传杀,击球员e击出一垒安打,b得分,记投手甲责任失分。
4.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得四球上一垒,a上二垒,击球员c击出腾空球被接杀,a被牵制传球出局于二垒,击球员d击出二垒打,b从一垒进入本垒得分,记投手乙责任失分。
5.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得四球上一垒,a上二垒,投手丙替补乙,击球员c击出内场地滚球,a被封杀于三垒,击球员d又击出地滚球,b被封杀于三垒,击球员e击出本垒打,得三分。记甲责任失分1,乙责任失分1,丙责任失分1。
6.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乙四球,击球员b上一垒,a上二垒,击球员c击出一垒安打,满垒,击球员d击出地滚球,a被封杀于本垒,击球员e击出一垒安打,b及c下分。记甲及乙的责任失分各1。
7.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击出一垒安打,a偷进三垒时被传杀出局,b乘传球三垒进入二垒,击球员c击出一垒安打,b下分,记乙责任失分。
(h)替补投手在击球员“球”多于“击”时上场,如替补后击球员得四球上垒,替补投手并不负责。
1.替换投手时,击球员如果是无击二球、一击二球、无击三球、一击三球或二击三球,替补后击球员得四球上垒,其责任由原投手负责,不由替补投手负责。
2.但替补后,击球员如由于其他原因如安打、守场员失误、守场员选杀、封杀,投球中身而上垒时,其责任由替补投手负责。
3.替补投手时,击球员如果是二击二球、二击一球、无击一球、二击无球或一击无球,替补后击球员如得四球上垒,其责任归替补投手。
(1)在一局中替换投手时,在决定替补投手的责任失分时,不应从替补上场前的失误或漏接出局机会(即失误上垒)中得到好处。
注: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替补投手认为不会记其责任失分而作不负责任的投球。有时,替补投手的责任失分可能不是该队的责任失分。现举例说明如下:
1.二出局,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击球员b因守场员失误上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c击出本垒打,得三分,记失分2,甲责任失分0,乙责任失分1。
2.二出局,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击球员b又得四球上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c又因守场员失误上垒,成满垒,击球员d打出本垒打,得四分,记甲及乙失分各2,但甲责任失分0,乙责任失分0。
3.无出局,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击球员b因守场员失误上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c击出本垒打,得三分,击球员d及e被投杀出局,击球员f因守场员失误上垒,击球员g击出本垒打,下2分,记投手甲失分2,其中责任失分1,记投手乙失分3,其中责任失分1。
(a)开局投手在一场得胜得比赛中应至少投了五整局,而且在被替补时得分领先,替补后直至比赛结束止仍然领先而得胜时记开局投手为“胜队投手”。
(b)开局投手“应至少投了五整局”适用于所有只打六局或六局以上不足九局的比赛。如果是五局有效的比赛,开局投手应至少投了四整局,而且在被替补时得分领先,替补后直至比赛结束止仍然领先而得胜时记开局投手为“胜队投手”。
(c)胜队得开局投手如果根据本条规则(a)(b)的规定或使用两名以上的替补投手致不能记“胜队投手”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局投手投球不足五局而被替补时比分领先,以后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投手替补,但比分一直领先到终局时,记录员给最起作用的替补投手记“胜队投手”。
3.比赛中对方队一经领先,本队所有已投球的投手就失去“胜队投手”的记录,除非把比分扳回并领先直至终局而取胜时,才记该投手为“胜队投手”。
4.替补投手投球后,把比分领先并保持到终局时才记其为“胜队投手”。但是,如果先任替补投手在短暂的比赛中表现不佳而后续的替补投手有效地把比分领先保持到终局时,不记先任替补投手为“胜队投手”,而记后续替补投手为“胜队投手”。
(d)如果开局投手被击球员或跑垒员所替补,而被替补前比分领先或被替补的这一局得分,因而取得比分的领先,被替补后替补投手又继续保持领先到终局时,在确定谁是“胜队投手”时,应将开局投手在被替补时的一局中所得的分作为开局投手的得分来考虑。为此,开局投手可以记为“胜队投手”。
(e)开局投手不管投了多少局,在被替补时如果比分落后或者替补后对方队的得分归其负责,在被替补后又未能把比分扳平或领先时,记开局投手为“负队投手”。
(f)在使对方队一分未得的比赛中,只有从比赛开始到结束一直投球的投手才记无失分“胜队投手”。但是在第一局对方队一分未得又无人出局时替补上场的投手,如果使对方一分未得直至终局,则可记替补投手为无失分“胜队投手”。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手共同使对方队一分未未得直至终局,则将这一事实记录在正式的投手投球成绩中。
(g)有些比赛,主办单位可能事先规定每个投手在每场比赛中只能投若干局,例如两局或三局。象这样的比赛,习惯上比分取得领先并保持领先直至终局的开局投手或替补投手记为“胜队投手”。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开局投手在比分领先时被替换,如果替补投手在把领先的地位保持到终局中作出更大努力时,可记替补手为“胜队投手”。
2.上场替补时面对的跑垒员或击球员或准备上场的击球员具有把比分拉平的潜在能力,这就是说,垒上已有跑垒员或面对第一、二位击球员之一;而把比分领先到终局时;
3.至少有效地投了三局,并把比分领先到终局时;每一场比赛的胜队只给一个替补投手记“助胜投手”。
比赛主办单位应指派正式统计员,根据本规则一○.○二的规定,对每一个比赛队员的击球、防守、跑垒和投手投球进行记录和统计。统计员应于联赛结束时向主办单位呈报有关各队和每个队员的技术统计报告。报告中要写明每个队员的姓名,是右打还是左打,还是左右打,是右投还是左投(投手),是右传还是左传(守场员)。
在上场队员名单中所列先攻队开局队员,如果在进入防守前被替补,就不统计他的防守技术,而只统计他的击球技术。为打开平局而进行的延长局比赛也要进行技术统计。
(a)胜场率及负场率:以胜场数除以胜场和负场之和为得胜场率,以负场数除以胜场及负场之和为负场率。
注:计算投手责任失分率时,如投球局数不满整局时,对不满的一部分也应计算在内(不采用舍去或进位法)。
例:责任失分为3,投球局数为9 1/3局时,其责任失分率的计算为3 × 9 ÷ 9 1/3 = 2.89
(f)上垒率:安打、四球、投球中身的总和除以自由击球总数、四球、投球中身、牺牲高飞球的总和。
一○.二三:评定最佳运动员的最低标准在评定最佳运动员时,规定最低标准如下:
(a)在评定最佳安打手时,被评定者必须上场击球次数为:本队在全年联赛中的比赛场次乘以2.7。例如:全年联赛每队比赛140场,则需上场击球次数为378次(140×2.7)。
例外:如果任一击球员达不到所规定的上场击球次数,则将实际上场击球次数加上不足的次数共同计算,安打率仍然最高时,可评该击球员为最佳安打手。上场击球次数即轮击总数,包括自由击球数加上四球上垒、投球中身上垒、牺牲打上垒、被妨碍或阻挡上垒等次数。
(b)最佳投手的评定:凡投手至少要投足与本队全年联赛场数相等的局数(全年比赛140场,就要至少投140局)而其责任失分率最低时评为最佳投手。
(c)最佳守场员:按最高防守率及一下任一条件分别评定每个位置的最佳守场员。
3)投手至少投足本队全年联赛全部比赛场数同样的局数时。但是,投手的防守率如果与其他投手的防守率相同或高出时,只要他的投球局数少,而防守次数多,仍可评该投手为最佳防守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