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记者走访摄影服务市场发现“不提供原始底片”“套餐外照片额外收费”成行业潜规则(引题)
最近,吉林长春一位女士在给孩子拍摄艺术照时,遭遇了商家的“底片额外收费”情况,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这位女士并不是唯一遇到这类问题的消费者。法治时报记者走访发现海口许多市民都有过类似遭遇,商家们也均表示不会向消费的人提供原始拍摄文件,且套餐外的照片需要额外付费。这种做法让我们消费者感到不便,也引发了公平性和合理性的争议。
近日,在海口友谊阳光城,某某体照相馆的商家热情地向法治时报记者介绍了他们的拍摄套餐。然而,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是不是能够获得原始拍摄文件,店内也没有张贴说明来明确告知消费者。当记者询问时,工作人员抱歉地表示:“我们不提供底片。”
记者尝试使用该店的小程序选择了一款男士职业形象照的拍摄服务,服务说明中清楚地写着“仅提供jpg格式的精修成片1张,不提供原始拍摄文件。”
与此相比,某某鹿照相馆的说明则更为含糊。记者在店内寻找了好一会儿,才在《用户服务协议》的细小字眼中发现这么一行字:“本店所有拍摄的产品均不提供原始未精修底片文件,但会提供精修后的jpg格式成片电子稿及纸质晒印稿。”
在走访了多家照相馆后,记者看出,大多数商家都明确说不会提供原始拍摄文件。在7家照相馆中,只有1家表示可以额外付费提供未修原片。
照相馆拒绝提供原始拍摄文件的做法是不是合理? 这个行业惯例也遭到消费者的质疑。
消费者黄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经历。去年,她在海口一家照相馆花费1399元拍摄了全家福照片。然而,她的家人对精修后的照片并不满意,认为修得太过了,希望可以拿到原始底片自己进行修整。但是,商家的回复让她感觉到很失望,对方明确说只能提供精修后的照片,不会提供任何原始拍摄文件。
黄女士对此感觉到很不满,她认为商家这样的做法不合理,在提供服务前没有一点提醒,未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这算不算侵犯我们的肖像权?”黄女士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在照相馆拍摄写真、宝宝周岁照、全家福等各类照片时,许多消费者常常面临这样的困境:尽管拍摄过程中会拍摄大量照片,但除了套餐中规定数量的精修照片外,多出的底片往往只能放弃。想要保留这些珍贵的瞬间,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以拍摄孩子周岁照为例,记者前往海口吾悦广场的某某儿童摄影会馆,工作人员向记者推荐了一款699元的套餐,这中间还包括8寸相册和7寸摆台各一个,入册相片15张。他们承诺,会拍摄七八十张照片供消费者选择,并精修到满意为止。多选一张入册的照片需要额外支付50元,如果数量较大还能够轻松的享受优惠,消费者能自由选择。
记者走访海口市部分照相馆发现,除了套餐规定内的底片,其他底片需要另行收费慢慢的变成了一种普遍现象,甚至能够说是行业的潜规则。例如,拍摄3人全家福照片时,多家店铺表示会额外拍摄数十张照片,多出的底片需要额外收费,价格从50元/张到140元/张不等。某某师照相馆的照片加修费用为80元/张;某某鹿照相馆根据照片人数的多少,加选底片需要付费100/张-140元/张不等。
李女士经营一家个人摄影工作室,同时也认识一些从事婚纱、写真摄影生意的朋友。她透露,套餐外的底片需要另外付费,这已经是行业里公开的秘密,收费标准由每家影楼自行规定,其最大的目的是引导客户增加消费。
4月9日,海口田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的孩子在拍摄展示照时也遇到了照相馆要求加钱才给底片的情况。去年8月,她接到孩子培训学校老师的通知,称学校与某照相馆合作,要免费给“明星学生”拍摄展示照。然而,田女士后来发现,所谓的免费拍摄,其实就是需要她支付每张80元左右的底片费用。她感到自己被“套路”了,但为了不让孩子失望,终究是和照相馆协商,花费了近4000元购买了某套餐,并获赠了一次拍摄机会。
照相馆所拍摄的底片所有权归属于谁?照相馆不提供原始底片的情况是不是合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到影楼、相馆购买摄影服务,二者形成的实质上是消费的人委托摄影经营者创作摄影作品,经营者完成摄影作品并交付工作成果,消费者得到服务产品并支付服务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其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因此,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
“如照相馆拒不提供双方在拍摄时已经约定的数量之内的实物照片和底片(电子数据),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王丽表示。
那么,消费者需另外付费购买合同以外的底片是不是合理?消费者挑剩的照相底片所有权又该归谁?
“对于双方合同约定数量之外的实物照片和底片(电子数据),照相馆或影楼要求消费者另外付费购买,否则不予提供的做法并不会违反法律。”王丽表示,消费者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购买,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购买,在价格这一块双方能达成协议即可。此情形下,合同约定数量之外的肖像照片,著作权虽然归照相馆或影楼,但肖像权仍然归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同意,照相馆或影楼不得对外使用或者公开相关肖像照片(包括底片或电子数据),否则,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同时,对于消费者肖像照片,包括未另行花钱购买的肖像照片实物及底片(电子数据),消费者有权要求照相馆或影楼删除、销毁而不得擅自保存,否则,侵犯消费者肖像权和个人隐私信息受保护权。
此外,王丽还表示,如摄影经营者并未明确告知不提供底片或者提供底片需要加收费用,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多项权利。因此,消费的人在购买照片服务时,也有权要求拥有底片的所有权。”王丽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照片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拥有底片的所有权。如果影楼不遵守合同条款,消费者能要求影楼履行合同,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影楼仍然不履行,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王丽还建议,为避免纠纷,摄影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提供服务,如实告知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消费者选定拍摄经营者以后,应与对方充分沟通,约定拍摄细节、数量、价格,尤其是底片是否赠送,赠送的是原版底片还是精修片,考虑到数码摄影的普及,还要约定赠送的是电子版还是打印版,赠送的方式是网络传输还是存储设备拷贝,以及照片著作权归属等问题,确定以后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并签订书面合同。